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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作者: 本站 來源: 本站 時間:2022年06月28日 留言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Emissionstandardsforodorpollutants

  2018-12-27發布    2019-01-01實施
  天    津    市    生    態    環    境    局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

  目    次
  前言    II
  1適用范圍    1
  2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術語和定義    1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污染物監測要求    5
  6實施與監督    6
  附錄A(規范性附錄)內插法計算排氣筒最高允許排放速率    7
  附錄B(規范性附錄)等效排氣筒的有關參數計算方法    8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天津市惡臭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是對《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DB12/-059-95)的修訂,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增加了11種惡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收嚴了部分惡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調整了排氣筒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的計算方法;
  ——更新了監測要求。
  本標準為通用型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是天津市惡臭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國家或天津市已發布的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惡臭排放控制要求按其規定執行;未規定的惡臭排放控制要求按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由天津市生態環境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天津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國家環境保護惡臭污染控制重點實驗室。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亙、盧志強、鄒克華、荊博宇、商細彬、楊偉華、耿靜、孟潔、魯富蕾、翟增秀、張妍、曹陽、李偉芳、寧曉宇、劉詠、韓萌、李佳音、閆鳳越、肖咸德。
  本標準由天津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17日批準。
  本標準于1995年11月首次發布,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固定污染源惡臭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控制等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天津市轄區內惡臭污染源責任主體的惡臭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建成投產后的惡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天津市環境保護條例》、《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14675    空氣質量惡臭的測定三點比較式臭袋法
  GB/T14676    空氣質量三甲胺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GB/T14678    空氣質量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GB/T14680    空氣質量二硫化碳的測定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533    環境空氣和廢氣氨的測定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534    環境空氣氨的測定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583    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584    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644    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683    環境空氣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
  HJ734    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759    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HJ905    惡臭污染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惡臭odor
  一切刺激嗅覺器官引起人們不愉快感覺及損害生活環境的異味氣體。
  3.2惡臭污染源責任主體    responsibilitysubjectofodorpollutionsource
  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惡臭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3.3臭氣濃度    odorconcentration
  用無臭空氣對臭氣樣品連續稀釋至嗅辨員閾值時的稀釋倍數。
  3.4最高允許排放速率    maximumallowableemission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氣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臭氣濃度除外)的質量不得超過的限值。
  3.5排氣筒高度    stackheight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單位為m。
  3.6周界    boundary
  惡臭污染源責任主體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實際邊界。
  3.7現有污染源    existingpollutionsource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企業或設施。
  3.8新建污染源    newpollutionsource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新建污染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現有污染源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4.2污染物排放限值與周界濃度限值
  惡臭污染源責任主體應對照表1、表2中的控制項目,主動識別其排放的惡臭污染物,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使其滿足表1、表2的相應限值。


  表1    惡臭污染物、臭氣濃度有組織排放限值

序號

控制項目

排氣筒高度,m

最高允許排放速率,kg/h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

 

1

 

15

0.60

 

 

 

 

 

 

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筒

20

1.0

30

3.4

 

2

 

三甲胺

15

0.15

20

0.25

30

0.86

 

3

 

硫化氫

15

0.06

20

0.10

30

0.34

序號

控制項目

排氣筒高度,m

最高允許排放速率,kg/h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

 

4

 

甲硫醇

15

0.006

 

 

 

 

 

 

 

 

 

 

 

 

 

 

 

 

 

 

 

 

 

 

 

 

 

 

 

 

 

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筒

20

0.01

30

0.03

 

5

 

甲硫醚

15

0.06

20

0.10

30

0.35

 

6

 

二甲二硫

15

0.15

20

0.25

30

0.86

 

7

 

二硫化碳

15

1.5

20

2.5

30

6.0

 

8

 

苯乙烯

15

1.5

20

2.5

30

8.5

 

9

 

乙苯

15

1.5

20

2.5

30

8.5

 

10

 

丙醛

15

0.20

20

0.33

30

1.1

 

11

 

丁醛

15

0.18

20

0.31

30

1.0

 

12

 

戊醛

15

0.12

20

0.20

30

0.69

 

13

 

乙酸乙酯

15

1.8

20

3.0

30

10

 

14

 

乙酸丁酯

15

1.2

20

2.0

30

6.9

 

15

 

2-丁酮

15

2.1

20

3.6

30

12

 

16

 

甲基異丁基酮

15

1.8

20

3.0

30

10


 

序號

控制項目

排氣筒高度,m

排放限值,無量綱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

17

臭氣濃度

15

1000

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筒

  表2    惡臭污染物、臭氣濃度周界環境空氣濃度限值


序號

控制項目

單位

標準值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

1

mg/m3

0.20

 

 

 

 

 

 

 

 

 

 

 

 

 

周界

2

三甲胺

mg/m3

0.05

3

硫化氫

mg/m3

0.02

4

甲硫醇

mg/m3

0.002

5

甲硫醚

mg/m3

0.02

6

二甲二硫

mg/m3

0.05

7

二硫化碳

mg/m3

0.50

8

苯乙烯

mg/m3

1.0

9

乙苯

mg/m3

1.0

10

丙醛

mg/m3

0.065

11

丁醛

mg/m3

0.06

12

戊醛

mg/m3

0.04

13

乙酸乙酯

mg/m3

3.0

14

乙酸丁酯

mg/m3

0.40

15

2-丁酮

mg/m3

1.4

16

甲基異丁基酮

mg/m3

1.2

17

臭氣濃度

無量綱

20


  4.3其他控制要求
  4.3.1排氣筒高度處于表1所列的兩個高度之間時,惡臭污染物執行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以內插法計算;排氣筒高度大于30m時,應按照30m相應的排放限值執行。內插法見附錄A。
  4.3.2惡臭污染源有多根排放同一污染物的排氣筒時,若其中任意相鄰兩根排氣筒距離小于其幾何高度之和,應按附錄B的方法依次計算等效排氣筒。等效排氣筒惡臭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速率應滿足表1的相應限值。
  4.3.3惡臭污染源責任主體應對惡臭污染物排放系統和污染防治設施定期維護保養,并保存相關記錄。

  5污染物監測要求
  5.1惡臭污染源責任主體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國家或天津市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相關規定和排污許可證要求,按照HJ819對惡臭污染物排污狀況及周圍環境質量的影響等情況進行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信息并公布監測結果。
  5.2惡臭污染源責任主體應對其惡臭污染物控制設施的運行和排放進行有效監控。
  5.3惡臭污染源排氣筒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GB/T16157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5.4惡臭污染物監測應按HJ905的要求執行,并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標準進行測定。本標準發布實施后,表3所列控制項目如有新發布的國家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其方法適用范圍相同的,也適用于本標準對應控制項目的測定。

  表3    惡臭污染物、臭氣濃度測定方法標準

序號

控制項目

方法標準名稱

標準編號

 

1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氨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3

環境空氣 氨的測定 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4

2

三甲胺

空氣質量 三甲胺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4676

3

硫化氫

空氣質量 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4678

 

4

 

甲硫醇

空氣質量 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4678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59

 

5

 

甲硫醚

空氣質量 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4678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59

 

6

 

二甲二硫

空氣質量 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4678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59

 

7

 

二硫化碳

空氣質量 二硫化碳的測定 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GB/T 14680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59

 

 

 

8

 

 

 

苯乙烯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34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 583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 584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的測定 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44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59

 

 

 

9

 

 

 

乙苯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34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 583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 584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的測定 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44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59

10

丙醛

環境空氣 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HJ 683

11

丁醛

環境空氣 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HJ 683

12

戊醛

環境空氣 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HJ 683

序號

控制項目

方法標準名稱

標準編號

 

13

 

乙酸乙酯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34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59

14

乙酸丁酯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34

15

2-丁酮

環境空氣 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HJ 683

16

甲基異丁基酮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59

17

臭氣濃度

空氣質量 惡臭的測定 三點比較式臭袋法

GB/T 14675

  6實施與監督
  6.1本標準由天津市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在任何情況下,惡臭污染源責任主體應遵守本標準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惡臭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生態環境部門在對設施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將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生態環境管理措施的依據。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內插法計算排氣筒最高允許排放速率

  某排氣筒高度處于表1所列兩高度之間,用內插法計算其最高允許排放速率,按式(A1)計算:Q = Qa+ (Qa +1- Qa )(h - ha )/(ha +1- ha ) 
  式中:Q——某排氣筒最高允許排放速率,kg/h;
  Qa——對應于排氣筒ha的表1所列排放速率限值,kg/h;Qa+1——對應于排氣筒ha+1的表1所列排放速率限值,kg/h;h——某排氣筒的幾何高度,m;
  ha——比某排氣筒低的表1所列高度中的最大值,m;
  ha+1——比某排氣筒高的表1所列高度中的最小值,m。



  附錄B

  (規范性附錄)
  等效排氣筒的有關參數計算方法


  B.1當排氣筒1和排氣筒2均排放同一惡臭污染物,其距離小于該兩根排氣筒的幾何高度之和時,應以一根等效排氣筒代表該兩根排氣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離排氣筒,且均排放同一惡臭污染物時,應以前兩根的等效排氣筒,依次與第三、第四根等排氣筒取得等效值。采用不同順序計算等效排氣筒高度,取最低等效排氣筒高度進行達標判定。
  B.2等效排氣筒的有關參數計算方法如下。
  B.2.1等效排氣筒污染物排放速率,按式(B1)計算:Q = Q1+ Q2
  式中:Q——等效排氣筒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Q1、Q2——排氣筒1和排氣筒2的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B.2.2等效排氣筒高度按式(B2)計算:
湖南廢氣處理設備、湖南除塵設備、vocs廢氣處理、噴漆房廢氣處理、湖南催化燃燒設備

  式中:h——等效排氣筒高度,m;
  h1、h2——排氣筒1和排氣筒2的高度,m。
  B.2.3等效排氣筒的位置
  等效排氣筒的位置,應位于排氣筒1和排氣筒2的連線上,若以排氣筒1為原點,則等效排氣筒距原點的距離按式(B3)計算:x?a(Q?Q1)/Q?aQ2/Q
  式中:x——等效排氣筒距排氣筒1的距離,m;
  a——排氣筒1至排氣筒2的距離,m;
  Q、Q1、Q2——同B.2.1。

  天津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大力實施標準化戰略,積極搶占標準高地,加強天津市地方標準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辦法》及《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3號)的部署和安排,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地方標準的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發布、備案、復審、修訂、廢止,以及地方標準實施和實施情況的評估、監督,適用本辦法。
  食品安全、藥品、工程建設等地方標準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條制定(含修訂,下同)地方標準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與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相協調。第四條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本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標準化主管部門”)依法統一管理本市地方標準工作:
  (一)統籌規劃地方標準工作;
  (二)按年度發布地方標準立項指南;
  (三)對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的計劃建議進行協調、審查,編制地方標準制定計劃;
  (四)組織地方標準的制定、審查,負責地方標準批準、編號、發布;
  (五)指導行業主管部門對本部門、本行業地方標準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第五條    標準化主管部門設地方標準審查中心,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地方標準的
  技術審查和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職責為:
  (一)對標準的立項查新情況進行審查;
  (二)對立項材料完整性進行審查;
  (三)對通過預審的送審材料完整性和規范性進行審查;
  (四)對通過專家審查的報批材料進行復核;
  (五)負責地方標準的出版印刷和檔案管理。
  第六條    本市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部門、本行業標準化工作:
  (一)提出地方標準項目計劃建議;
  (二)負責本部門、本行業地方標準歸口管理工作,組織對地方標準的技術內容進行解釋,組織地方標準復審;
  (三)組織本部門、本行業實施地方標準,組織地方標準宣貫培訓,開展地方標準實施效果評估;
  (四)依法在本部門、本行業對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鼓勵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大專院校、行業協(學)會,以及標準化組織積極承擔或者參與地方標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第二章立項
  第八條    對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但又需要在本市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含標準樣品的制作)。
  第九條    地方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3號)規定,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公安、稅務等按現有模式或暫按現有模式管理的領域可制定強制性地方標準。其他可依法制定推薦性地方標準。
  強制性標準分為全文強制和條文強制。
  第十條    制定地方標準應當立項。地方標準立項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與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聯系緊密,屬于全市范圍內普遍適用的技術要求,屬于本行業管理范疇;
  (三)沒有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嚴于現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被納入已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定計劃;
  (四)標準化對象或目標明確;
  第十一條    標準化主管部門于每年年初在其門戶網站上發布地方標準立項指南,公開向社會征集本年度的地方標準制定項目。
  行業主管部門向本行業、本領域公開征集本年度的地方標準制定項目。
  第十二條    各單位可以向歸口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制定地方標準的立項申請。沒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向標準化主管部門提出立項申請。
  公民或組織均可以向標準化主管部門或歸口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提交地方標準項目的書面建議。
  第十三條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提出的項目申請或者書面建議進行歸集、遴選、策劃提出重點申報項目,在地方標準立項指南規定的時限內向地方標準審查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申報書(以下簡稱“項目申報書”,一式兩份),及其電子文本;
  (二)標準涉及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問題的,提供知識產權證書復印件及知識產權持有人授權文件;不涉及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問題的,在項目申報書中進行說明;
  (三)標準草案或立項研究報告,及其電子文本;
  (四)天津市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申報匯總表,及其電子文本。
  第十四條    地方標準審查中心對地方標準立項申報項目提出初審意見后報標準化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標準化主管部門對初審通過的項目進行立項審查,提出立項審查意見。標準化主管部門將行業主管部門以前立項項目是否按期完成作為立項審查重要參考因素。
  標準化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召開專家論證會,邀請行業主管部門、科研院所、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企業等相關領域的專家以及用戶、消費者代表對立項申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問題進行論證,并提出論證意見。
  標準化主管部門可以就地方標準立項申請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第十六條    標準化主管部門批準地方標準制定項目年度計劃,并于每年上半年公布。
  地方標準制定項目年度計劃應確定標準項目名稱、性質、制定或修訂、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起草單位、項目完成時間等。
  第十七條    本市急需制定地方標準的重大項目,可以增補地方標準立項。
  增補立項的申請與審批程序與年度立項的申請與審批程序相同。經批準的增補計劃是當年地方標準制定項目年度計劃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    已立項地方標準在制定過程中進行內容調整引起的名稱變更、拆分、合并的項目,由標準起草單位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批準后報標準化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地方標準制定項目應當在計劃下達至規定完成時間前一個月完成征求意見、預審、初審、終審、報批工作。
  標準起草單位對不能按期完成的地方標準項目應在到期前書面說明原因和延期時間,經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后報標準化主管部門批準執行。逾期未能書面說明原因的,由標準化主管部門直接終止項目(修訂項目除外)。終止的項目次年不予重復立項。
  第二十條地方標準制定項目情況發生變化,已不適宜制定地方標準,或無法完成項目時,由標準起草單位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批準后報標準化主管部門終止項目。
  第三章起草和征求意見
  第二十一條地方標準起草人員應為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和標準化專業人員,主要起草單位應當按照GB/T1.1《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以下簡稱GB/T1.1)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要求編寫地方標準,并對標準的質量及技術內容負責。
  第二十二條主要起草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起草計劃完成標準草案和標準編制說明,征求相關方的意見。標準編制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任務來源,起草單位,協作單位,主要起草人;
  (二)制定標準的必要性和意義;
  (三)主要起草過程;
  (四)制定標準的原則和依據,與現行法律、法規、標準的關系,強制性標準須寫明明確的法律法規依據;
  (五)主要條款的說明,主要技術指標、參數、試驗驗證的論述;
  (六)重大意見分歧的處理依據和結果;
  (七)作為推薦性標準或者強制性標準的建議及其理由;
  (八)強制性標準實施可能存在的風險點、風險程度、風險防控措施和預案;
  (九)實施標準的措施建議;
  (十)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地方標準征求意見可以采取會議、書面、網站公示等多種形式,聽取有關部門、企業、技術機構、行業協(學)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及其他相關方的意見。
  強制性地方標準應在標準化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網站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為一個月。
  第四章    審查
  第二十四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主要起草單位報送的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等送審材料進行預審。預審內容包括:
  (一)標準內容的合法性;
  (二)標準內容是否符合行業管理的要求;
  (三)標準內容是否與立項計劃協調一致;
  (四)標準是否與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相協調;
  (五)標準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六)標準是否已與相關部門進行協調并達成一致意見;
  (七)強制性標準已充分進行風險評估。
  第二十五條    預審通過的項目,由起草單位向地方標準審查中心提交標準送審材料。標準送審材料(一式一份,含書面材料和電子版材料)包括:
  (一)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標準送審函(如立項時涉及多個行業部門,送審函應由相關部門聯合出具);
  (二)標準送審稿及其電子文本;
  (三)標準編制說明及其電子文本;
  (四)意見匯總處理表及其電子文本;
  (五)主要的試驗、驗證報告;
  (六)審查專家推薦名單及其電子文本(一般不少于7人)。
  第二十六條地方標準審查中心應當就送審材料的完整性,標準與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協調性,標準文本結構及編寫質量等進行初審并出具初審意見。第二十七條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或共同委托本市相關標準化技術
  委員會,組織成立審查組,對初審通過的地方標準送審稿的進行終審。終審原則上采用會議審查形式。
  第二十八條審查組包括行業管理部門、科研院所、大專院校、行業協(學)會、應用單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等相關領域的專家,專家人數一般不少于5人。專家一般應具有高級職稱,且不能來自標準起草單位。
  標準化主管部門直接或委托有關單位將審查會議通知、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等有關材料在召開標準審查會議五個工作日前提交給標準審查組專家,并在標準審查會議時向全體參會人員提供。
  第二十九條審查會議應聽取主要起草單位介紹標準起草過程、標準主要內容的確定依據、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情況,并對標準文本逐條進行審查。
  會議審查,原則上應協調一致,應有不少于審查專家組人數的四分之三同意為通過;強制性地方標準應由審查專家組一致同意為通過。
  審查會議應當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包括會議時間、參加單位、審查意見、是否通過的結論等內容,并由審查組長代表審查組簽字,附審查專家簽字表決表。
  第五章    批準、發布、備案、出版印刷和檔案管理
  第三十條    地方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應根據專家審查會意見形成標準報批材料。并將下列報批材料報地方標準審查中心復核:
  (一)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標準報批函(如立項時涉及多個行業部門,報批函應由相關部門聯合出具);
  (二)標準報批稿(一式三份),及其電子文本;
  (三)標準編制說明(一式三份),及其電子文本;
  (四)意見匯總處理表(一式三份),及電子文本;
  (五)標準審查會議紀要及審查專家簽字表決表(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六)天津市地方標準審批表(一式二份)。
  (七)標準項目內容涉及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當報批地方標準名稱與立項項目名稱發生變化時,應重新提供知識產權的相關證明及知識產權持有人授權文件。
  第三十一條地方標準審查中心對報批材料進行復核并出具復核意見。復核通過的報送標準化主管部門批準、發布。
  第三十二條    標準化主管部門批準地方標準并統一編號、發布,并實行公告制度。
  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由標準化主管部門與本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發布。
  第三十三條地方標準的編號方法由標準代號、順序號和發布年號構成:DB12/XXXX-XXXX、DB12/TXXXX-XXXX。其中DB12/、DB12/T為標準代號,分別表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前4位XXXX為順序號(4位數字);后4位XXXX為發布年號(4位數字)。
  第三十四條地方標準發布后,標準化主管部門將地方標準報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本市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地方標準出版、印刷、歸檔由地方標準審查中心具體負責,并在標準化主管部門門戶網站上公布地方標準目錄和地方標準全文,檔案管理依據《標準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以下材料應當歸檔:
  (一)地方標準項目申報書;
  (二)知識產權證書復印件及知識產權持有人授權文件(標準涉及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問題);
  (三)地方標準制修訂年度計劃;
  (四)送審地方標準的函;
  (五)報批地方標準的函;
  (六)審查會會議紀要;
  (七)審查專家簽字表決表;
  (八)天津市地方標準審批表;
  (九)地方標準報批稿;
  (十)地方標準編制說明;
  (十一)地方標準意見匯總處理表;
  (十二)地方標準發布公告;
  (十三)地方標準備案公告;
  (十四)其他材料。
  第六章    標準的實施
  第三十六條地方標準應有足夠的實施過渡期。強制性地方標準的實施過渡期一般不少于三個月。
  第三十七條行業主管部門應組織地方標準宣貫和實施工作;制定保證地方標準實施的措施;對有認證需求的標準,可委托認證機構制定認證規則,開展認證活動。
  實施滿一年的地方標準,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分析與評估。每年11月底前,行業主管部門統一將上一年度批準發布的地方標準實施情況報告和地方標準實施情況統計表報標準化主管部門。
  第三十八條標準化主管部門應及時收集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及時研究解決標準實施中的有關問題。對重要地方標準的實施效果進行評估。
  第三十九條市各有關標準化科研機構、檢驗檢測機構、認證機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行業協(學)會及其他中介組織應當積極主動地開展或參與地方標準的宣貫、檢測、認證、評估,開展標準化咨詢、培訓等技術服務。
  第七章    標準的復審
  第四十條    地方標準實施后,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定期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標準應及時復審。
  (一)相關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相關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
  (三)科學技術發展;
  (四)社會需求發生變化;
  (五)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發生變化;
  (六)標準實施發現問題。
  第四十二條    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地方標準進行復審,并向標準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復審建議。未及時復審并報送復審建議的地方標準,將視情況予以廢止。
  復審建議包括是否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的建議,以及主要理由。
  第四十三條    標準化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確定需要復審的地方標準和承擔單位。
  第四十四條    標準化主管部門根據復審建議,確定地方標準的復審結果,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公布并歸檔:
  (一)不需要修改仍適用的地方標準確認繼續有效,并注明復審年度;
  (二)需要作修改的地方標準作為修訂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出立項申請,標準化主管部門將其列入年度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修訂的標準順序號不變,將年號修改為修訂的年號;
  (三)需要廢止的地方標準,經標準化主管部門審議通過后,由標準化主管部門發布公告廢止。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標準化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實施過程中須使用的配套固定格式文件在標準化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公布,并根據需要適時修訂。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實施,有效期為五年。1997年4月29日發布的《天津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津技監局標發)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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